昨天,有朋友给我转来《纳税人帮中高收入者置业?茅于轼“炮轰”经适房》一文,问我觉得如何?我说,茅于轼肯定会迎来网友们板砖无数。上网搜索一看,果真发现,不论是在人民网、新华网这些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还是在一些大型门户网站,网友们就此扔给茅于轼的板砖实在是够多够狠的了。那么,“茅于轼‘炮轰’经适房”究竟有没有错呢?如果有错,又错在哪儿呢? 茅于轼说,经济适用房是照顾中低收入人购买的,但实际上低收入人买不起房,因此所谓的经济适用房照顾了中高收入人,而且是收入比较高的人。茅于轼反问,如果买不起房就先租房住,为什么要买房呢?为什么还要政府帮助他置业呢?政府有什么义务、拿什么东西来帮他置业呢?说白了,经济适用房就是政府拿大家缴的税收来帮助中高收入人置业!这个没有道理。 【相关阅读:】茅于轼炮轰经济适用房称“这条路走错了”
只是,经济适用房真的如茅于轼所说的,是政府拿大家缴的税收来帮助中高收入者置业吗? 了解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历史的人都知道,我国结束福利分房体制后,开始转向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即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可参见我国房改的三个重要标志点:国发[1994]43号文件、国发[1998]23号文件、国发[2003]18号文件)。简单地说,就是对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对中低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对中高收入者提供商品房。 了解了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不同供应对象,我们就会明白,茅于轼是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和目的混为一谈了。茅于轼具体错就错在以下几点: 一是无视了社会上“夹心”群体的客观存在。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茅于轼无视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即将我们业内所讲的,那部分买不起商品房但买得起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层”有意无意地抹去了。我们至少不难知道,有相当一部分从农村走向城市,曾用光家中所有积蓄并且借完了亲戚和朋友钱财,才勉强读完大中专学校的年轻人,就属于这一“夹心”群体。 二是无视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精神。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这种前提下,我国政府难道没有帮助其公民置业的义务?在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我国政府真的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来帮助公民置业?那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三是无视了经济适用房“保本微利”的规定和事实。茅于轼说,作为经济学家,他反对政府免费提供经济适用房土地。可事实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而《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构成的第一项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各地实际操作中,在给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时,实行的都是按上述规定的有偿划拨,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偿划拨。因此,说纳税人为廉租房作出了贡献,那还说得过去,但说纳税人帮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置业,则并非事实。 四是无视了遵纪守法与违规操作以及仇富与仇腐的区别。将经济适用房建成了豪华别墅,住进经济适用房的甚至有开奔驰、宝马者,还有的经济适用房房号炒到了几万元,这在一些地方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决不是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结果,而恰恰是违反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结果,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官员商量着办,是奸商与贪官间一种双赢的结果”。这也是广大民众痛恨某些“富人”的一个因素。广大民众中,有谁痛恨勤劳致富者?有谁痛恨知识致富者?可以说,几乎没有,甚至是羡慕都还羡慕不过来,广大民众仇视的不是“富”而是“腐”,真正仇视的是那些因“腐”而“富”者! 我粗略地浏览了一下一些网站网友们的留言,发现在飞向茅于轼或激愤或理性、或刻薄或宽容的密集“板砖”中,最为集中的一点,就是批评茅于轼是“富人”的代言人,甚至说他是“为富不仁者”的代言人。 茅于轼为“富人”代言,我相信其自有其为“富人”代言的足够理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利益群体都需要自己的代言人,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也是谁都不可能抹杀的事实。 但问题的关键是,作为经济学家的茅于轼在为“富人”代言时,不能无视法律、历史和事实。 因为,稍具一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当代经济学的理论观点都是根据一定理论模型的推论而来的,都是在表述一个决策者如何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做出他所认为的最佳选择,而这个选择就是经济学家所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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