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普遍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因此“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昨天,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就此做出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已达231亿元。从实际情况看,多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中,一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在结算后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这次下发的通知只是规范了清算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条件及有关问题,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此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来说,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同时,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今后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会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虽然现在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涨价的意愿,但这还要看购房者与开发商博弈的结果。如果大幅提价使大多数人无力购房,那么房价还会有涨不上去,或者涨上去就回落的可能。 >>浏览更多房地产热点新闻,了解更多楼盘资料,请点击进入焦点房地产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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