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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拆迁新规定:四成住户不拆迁就听证

更新时间:2007-01-26 00:00:00 - 来源:永城房产网 点击数:1625 >> 我要发表评论

本市出台拆迁听证新规定:各区、县房管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就相关的依据、程序等内容组织听证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拆迁听证从即日起执行新规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通知裁决申请人、裁决被申请人。区、县国土房管局视情况还可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新听政制度还规定,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组织听证;并邀请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无法通知被拆迁人单位或者被拆迁人单位经通知未派人参加的,强迁执行机关应就有关情况做好记录。

市国土房管局拆迁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新规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的有关拆迁听证制度。

据了解,新规定还包括:听证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该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区、县国土房管局经听证决定受理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后,拆迁人再就同一拆迁项目提出裁决申请的,不再组织听证;区、县国土房管局经听证决定不予受理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的,拆迁人就同一拆迁项目再次提出裁决申请且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

另据记者了解,从即日起,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估价机构进行复核。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已按照规定复核完毕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以复核结果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区、县国土房管局在进行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被拆迁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结果尚未作出的,应当中止裁决,待复核结果作出后再恢复裁决。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以原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记者了解到,这些新规定只适用3月1日以后的拆迁地区,2004年3月1日前,区、县国土房管局已经发布拆迁公告的,不适用这些规定。

拆迁公司6月底前要与政府脱钩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现在开始,全市范围内以盈利为目的的拆迁单位将与政府部门完全脱离隶属关系,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下属的拆迁和评估公司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改制,转变成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实体,从而破除拆迁、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或地区性封锁,规范北京市拆迁和评估市场秩序。

市国土房管局最新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所属拆迁和评估单位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根据要求,本市从事房屋拆迁和评估工作的服务机构,凡是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与之完全脱钩。脱钩后,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性质的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通知要求,各单位原则上在6月底之前必须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据了解,完成脱钩后,拆迁和评估机构将不能再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承揽业务,也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拆迁、评估单位的在职人员将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及各种组织关系将被转入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新增人员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一律不得在改制后的单位兼职或挂职。

据介绍,如果政府确实需要保留部分拆迁、评估单位,那么这些单位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面向社会承揽其他业务,它们只能承担区县政府部门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而且承揽的拆迁规模不能超过2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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