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近日出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放号”方式认购商品房,签订“认购卡”、“订购卡”、“确认卡”、“派筹卡”等任何形式的认购协议,以及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定金”、“订金”、“预定金”、“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费用,都属于违规销售行为。
规定指出,“先期预订”、“内部认购”等行为,是开发企业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此时的定金协议所指向的合同标的,是尚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是不能合法上市的商品。这种营销手段是一种变相的无证售房行为。天津市房管部门将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