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本市出租房屋必须到国土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有关人士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私居住房屋除外),出租人应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还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转租房屋的,转租人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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