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200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入住。当时是以我丈夫的名义贷款购买。2002年我的丈夫患病去世,去世之前留有遗嘱确定这套房由我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现在该楼盘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我要把业主改为我的名下。但办理产权证的部门以我丈夫的遗嘱无法确认为由,要求我丈夫的父母做出放弃房屋继承权的书面承诺,才能办理产权证。而我丈夫的父母远在外地,并拒绝做出放弃房屋继承权的书面承诺。我如何才能办理以我为业主的产权证?———读者王女士 解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王女士与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了房子,虽然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但王女士有一半的产权。现王女士的丈夫去世,此房属于王女士丈夫的一半产权成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而遗嘱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王女士的丈夫去世之前经过公证的遗嘱,确定了王女士对这套房有全部产权,不需要法定继承人中的王女士的公婆做出放弃房屋继承权的书面承诺。负责房屋产权办理的部门拒绝为王女士办理产权证,王女士可以到法院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状告负责房屋产权办理的部门,要求办理产权证。法院会根据事实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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