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开始,二手房交易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天明确,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征税办法,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市地税局昨天在《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告》中称,为方便纳税人,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可采取核定征税办法,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纳税人认为按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的,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实际情况依法计征。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很可能采取相对宽松的方式征收,二手房个税都可以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如果业主认为按1计税纳税额高于按应纳税所得额20%征收,则可以提供资料,按实际情况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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