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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大限前出台标准三类地仍可协议转让

更新时间:2007-01-26 00:00:00 - 来源:永城房产网 点击数:1792 >> 我要发表评论

本市出台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 

本月底前———

一直影响着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国土资源部年初下发的有关“停止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各地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的协议出让问题处理完毕”的规定有了下文。昨天,北京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和市建委、市监察局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根据该文件,有三类经营性用地可以继续协议出让。

北京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出让项目达4000多公顷

土地交易不透明,暗箱操作猫腻多,由此而产生的房价居高不下、开发商鱼龙混杂等问题一直是北京乃至全国房地产市场的通病。200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11号令,明确规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协议出让,一律实行挂牌进行公开交易。根据此项规定,北京市政府出台了相应文件,除纯粹的危改项目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一律停止协议出让。

今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又出台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而根据原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有关领导的统计,北京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出让经营性项目达4000多公顷,规划建筑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8月31日后,这些项目何去何从,会不会出现土地供应断顿的现象,土地供应减少,会不会引起地价和房价上涨等说法在北京房地产市场一直此起彼伏。

可以协议出让的项目有三类

昨天出台的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解答了这些疑问。根据新规定,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包括两大类,即:2002年7月1日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相关批文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项目;2002年7月1日以后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补充规定的通知》实施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相关批文在有效期内的项目。

而后类项目中,除在建的房改带危改项目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的扫尾项目外,原则上不能列入历史遗留问题范围。也就是说,8月31日以前,可以继续走协议出让的项目有三类:一类是2002年7月1日以前同时具备立项和规划文件并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一类是绿化隔离带扫尾项目;一类是在建的房改带危改项目。

三类项目仍需满足一定条件

对2002年7月1日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的项目,还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本标准发布之日前继续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征地批复等相关审批手续;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复在两年内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主体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对在建的房改带危改项目,也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同一项目建议书批复分期实施,已部分在施的;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并实施拆迁或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均合法有效;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主体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对绿化隔离带建设的扫尾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扫尾项目是指在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规划范围内,依据规划确定的为实现125平方公里规划绿地而进行的新村建设项目。在一个项目建议书批复内,部分旧村已拆迁,新村建设已取得或部分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开发建设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均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复在两年内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主体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本月底前三类项目必须处理完毕

8月31日前,以上三类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项目必须处理完,同时;这些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出让前必须在专户足额存储征地费用和拆迁费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交纳总地价款20的定金;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清全部地价款。而对那些闲置或未按期履行出让合同开发建设的、未按期交纳地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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