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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行、银监会关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的指导意

更新时间:2006-07-25 00:00:00 - 来源:永城房产网 点击数:1316 >> 我要发表评论
insert into house_newsdata(house_newstitle,house_content,house_cc,house_typeid,house_addtime) values(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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